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駿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古荏謙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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