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895號
原   告  林嘉茹
被   告  王桂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 温志強 為原告之配偶,仍先
後於民國105年3月17日、5月2日,及106年1至3月間
2次,各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住處、臺北
市○○區○○路○○號旅館、 溫志強 位於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住處與溫志強為相姦行為,共4次,原告於10
7年8月初在温志強之電腦中發現相關影片,始悉上情,被
告之相姦犯行,並經鈞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24號刑事簡易
判決認定屬實,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計新臺幣(下同
)5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⑴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無法負擔這麼多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24號刑事判
決判處被告犯相姦罪,共4罪,均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
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兩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
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
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
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
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明知温志強
係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為四次相姦行為,侵害及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情節自屬重大,難謂於原告精神上無造成痛苦,是
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賠償
。本院審酌原告為二技畢業,現職業務助理,月入約37,000
元,名下無土地、房屋、汽車,被告為五專畢業,現職工程
業會計,月入約36,000元,名下無土地、房屋、汽車,此據
兩造陳述在卷,衡酌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
、身分、地位、智識水準、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5萬元為適
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
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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