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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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明憲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