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   告  魏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0日裁定限原告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該
項裁定業於108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
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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