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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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17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家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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