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秩字第二號
  移
  被   告  楊來明
主文
楊來明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扣案之漁船用柴油參仟玖佰壹拾公升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鄉○○村○○○路。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00—七四五七號自用小貨車,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地點載運疑似漁船用之柴油而為
警當場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柴油三千九百十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且於現場查獲物品登記表上簽認,並有現場相片四
幀、流量計印數機發(收)油記錄單在卷可參。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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