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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