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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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
7日執行羈押,於97年2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交保方式替代,被告應自民國97年4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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