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訓練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8號上訴人群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868號給付訓練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