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
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依上述理由,被告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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