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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