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丙○○
丁○○甲○○乙○○戊○○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暨建國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之董事,建國技術學院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准改名為建國科技大學,並配合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而修改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以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且經報請教育部同意核備在案等語,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及建國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並提出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修正條件對照表、建國科技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二、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固應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惟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經查,本件有關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修正部分,僅將財團法人名稱由「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變更為「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並非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揆諸前揭說明,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向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自無聲請法院另為裁定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又建國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並非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之一部分,而係依財團法人建國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四條「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授權所訂定之董事會章程,自與首揭條文所指之捐助章程有所不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建國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於法亦屬無據,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