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鴻枝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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