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五一號假扣押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三萬七千元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轄區內之財產,在十一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聲請人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嗣即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在虎尾圓環郵局所開設帳號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內之存款為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即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八五號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聲請人擬取回所提存之擔保金,欲將如附件所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函送達予相對人,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五八號調查結果,相對人在虎尾圓環郵局開設帳戶時,係使用偽造之身分證,開戶資料所載姓名甲○○、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屬虛偽不實,致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人之真實姓名、住所,而無法送達催告之信函,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執全寅字第四六九號通知、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八五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五一號保全程序卷宗、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九號民事執行卷宗、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八五號保全程序卷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五八號民事卷宗,審核結果相符。又前開案件均曾以甲○○為受送達人,向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送達訴訟文書,然同因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之事由,致不能送達,此有前開卷宗所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且經本院再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電腦資料之結果,發現實際上並無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存在,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確實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真實姓名與住居所。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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