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少連上更(一)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至中華民國94年9月18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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