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03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乙○○
6號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複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