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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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