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旭錦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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