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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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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