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仲樺財務處理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17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提出抗告補充理由狀,該理由狀內應記載「抗告聲明」(即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