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六之一號法定代理人宇○○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告子○○
巳○○宙○○ 陳土木 亥○○午○○酉○○戌○○運泰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未○○法定代理人被告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癸○○法定代理人被告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丁○○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被告乙○○○○份有限公司右一人辛○○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告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范金全 被告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辰○○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卯○○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被告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地○法定代理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涂榆政 律師 劉倩文 律師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申○○法定代理人被告臺灣鉅邁有限公司右一人甲○○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盧俊誠律師被告己○○○○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庚○○法定代理人被告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二人丑○○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子○○、巳○○、亥○○、午○○、酉○○、戌○○、運泰股份有限公司、未○○、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台灣麥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默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陳述。
三、被告宙○○、陳土木、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未○○、巳○○、宙○○、亥○○、酉○○、午○○、戌○○被訴公共危險一案,被告等關於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所涉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嚴重污染環境罪及竊佔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宋明中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