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裕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本件未附交易明細表,請補提出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或
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及利息應分列),
繕本逕寄被告收受,註明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