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2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李豐 任
被 告 廖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
於5日內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原告
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