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黃宇蓮
被 告 鄭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62元,及其中新臺幣49,527元,
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80元,及其中新臺幣29,832元,
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