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翁宗元
       翁榮一
      鄭 蔡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9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
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
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 鄭蔡來發 並應將
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946,800元(計算式:面積26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9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946,800元),該價
額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00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即946,800元核定之。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8,9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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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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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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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263│
││段31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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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1):│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7年普跨(東南佳里)字│
││第002550號│
││2.登記日期:107年8月15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鄭○○│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22日至86年11月21日│
││8.清償日期:86年11月21日│
││9.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10.遲延利息(率):月息參分│
││11.違約金:月息參分│
││12.權利標的:所有權│
││13.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
││14.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15.證明書字號:107他字第001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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