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強鄭志德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
  贈與債權行為之贈與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6,243
  元【計算式:3,200(公告土地現值元/坪)×6,707.01(
  平方公尺)=2,146,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
  告主張享有之債權174,515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174,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880元。
二、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
  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告鄭志強於民國106年7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