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洪鈺婷 (即 洪淑冠 之繼承人)
被   告  洪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1
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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