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曾勝騰
被 告 王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一)確認被告持有原
告所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108,000
元(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二)確認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115476號債權憑證所示之票據債權、法定利息及執行
費用等債權不存在;(三)被告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原告就
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
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即222,000元為準,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