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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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文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健弘 新世界哈佛特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2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