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張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
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讓與人寰宇家
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與退件信封為證。核
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件:台北體育場郵局(台北第81支局)104年6月15日第7494號
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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