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交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文彩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
於「號自小貨車」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載運材料,欲前往
工地工作」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