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輒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港簡
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