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 楊麗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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