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70號上訴人 潘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娟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470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即自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廢棄。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之上開第一審判決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