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3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楊智欽之出生日期為民國69年12月20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將20日誤繕為30日,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