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41號原告 劉標雲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被告 鄭鳴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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