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17號具保人 周國豪 被告 王嘉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嘉綸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嗣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周國豪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復無所獲,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記錄查詢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