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加盟契約有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36號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被上訴人連城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36號確認加盟契約有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黃信滿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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