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199號債權人俐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繼通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璧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稱債務人積欠新台幣118,785元,已清償部份金額5,000元,尚積欠113,785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118,785元,逾113,78
5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