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郭美玉 右聲請人因與台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告屆滿(期間末日原為十一月十七日,是日為星期日,依法應以次日代之),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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