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被訴盜匪案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預備強盜罪論處罪刑之判決,該罪之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