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一號
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被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七日,迄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已無審究必要,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