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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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
上訴人 顧蔭堂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錦章 律師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依上訴人顧蔭堂自訴被告甲○○犯罪之事實,被告係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五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