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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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原告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峰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貿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111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61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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