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倚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倚綸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未對被害人施以救護,置被害人之傷害於不顧,逕行駕車駛離現場而逃逸,致使應受照護之人傷害擴大之風險增加,所為誠值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罪,且就傷害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素行尚佳,而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4790號被告林倚綸女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巷○弄○○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倚綸於民國100年9月1日9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黎明路2段230號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與適時騎乘腳踏車、正欲迴轉往大墩11街方向之 溫李雪代 發生碰撞,致溫李雪代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林倚綸明知已駕車肇事,亦明知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竟另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待救護車及警員到現場,協助處理溫李雪代受傷狀況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行騎車逃逸。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倚綸於警詢時、偵│1、坦承於開時、地與告訴│││查中之供述│人溫李雪代發生車禍之││││事實。││││2、坦承未留下任何資料予││││告訴人、未詢問告訴人││││傷勢、未報案叫救護車││││即離開現場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溫李雪代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時之指證││├──┼───────────┼────────────┤│3│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等傷害。│├──┼───────────┼────────────┤│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查││││獲照片及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等││└──┴───────────┴────────────┘
二、核被告林倚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檢察官康淑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