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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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原告 周紹霖 被告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憲鑑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