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益弘 訴訟代理人 周文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增銓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9,052×12×10=1,086,24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