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該受刑人竟在緩刑期內,即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及同年月十六日連續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受刑人前揭案件判決書正本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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