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37號聲請人甲○○
85-統一編號相對人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94年4月8日被選任為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94年9月23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處理資產所需費時,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4月9日起展延至同年10月8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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