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陳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主張計息利率有誤,而有調查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