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陳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主張計息利率有誤,而有調查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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